商标驳回复审需要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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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需要多长时间?

作者:云南亚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4-17 08:34:14

今天,我司公司要给大家解答的问题是:商标驳回复审需要多长时间?首先,很多人不清楚,什么是商标驳回复审?商标驳回复审就是指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经过商标局审查没有通过被驳回后,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进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原案的复查审议。

那么商标驳回复审需要多长时间?就目前的审查速度来说,商标驳回复审需要的时间大概是一年左右,商标驳回复审在收到驳回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以内申请驳回复审,商标局会在三个月左右受理,然后发受理通知书,之后九个月左右出结果。

如果复审成功了,那么就会移交商标局,然后开始为期三个月初审公告,如果无人提出异议,该商标则可以成功注册了,并颁云南商标注册证。

《海盗王》是日本、满洲四大巨著(火影忍者、海盗王、柯南侦探、龙珠)中一部著名的力作。日本和满洲的歌迷基本上都是跟着“海盗王”走的,对其中的经典台词也很熟悉。在我国,“海盗王”现在被称为“航海之王”,主要是因为商标纠纷。目前,“海盗王”商标的所有权掌握在偶然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手中,当壹件作品的版权人在开拓中国市场时,刚刚错过了最著名的云南商标注册,被偶然互动查封。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商标注册应该更早进行。由于商标注册时间提前,成功注册“海盗王”商标的休闲互动公司在游戏领域拥有“海盗王”最重要的三大商标类别。

然而,《壹片子》版权人吉英社的改编游戏只能使用《海盗王》。近年来,随机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起诉乐汇天夏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原因是该公司认为“海盗王”图形商标用于“街机海盗王”手机游戏。休闲互动公司声称,它是“海盗王”游戏领域中图形和图形商标注册商标的独家所有人。游戏名称“街机海盗王”侵犯了其商标权。法院审理了这起商标诉讼。休闲互动公司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21万余元。同时,乐惠认为,未经日本漫画“海盗王”相关权利人许可,休闲互动公司获得的涉案商标不应受到保护;“海盗王”已成为手机游戏领域的通用名称,意义不大,不应仅限于此由休闲互动公司使用。

法院提出,“海盗王”一词有其一般含义,不是捏造的。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涉案商标通过使用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在本案中,我们没有看到乐汇公司的恶意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经审理,法院最终认定乐汇天夏运营的手机游戏《街机海盗王》的名称与商标《海盗王》不构成相似点,不易误导公众,驳回了休闲互动公司的上诉。

虽然“海盗王”商标注册成功,但偶然的互动并没有利用这一案例。在商标注册前,企业需要对商标进行准确的查询和分析,以保证商标的最大通过率。有条件的话,一定要抓住第一次机会,把商标权掌握在自己手中。虽然“海盗王”不值得休闲互动公司倡导,但休闲互动公司毕竟不是“海盗王”的真正创造者。

乐惠公司明确表示,游戏提供商不会对涉案商标的商业信誉造成损害,也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另一方面,考虑到日本“海盗王”动画的高人气,相关公众在看到游戏名称和介绍后,可以联想到“街机海盗王”的名称和介绍,这是日本“海盗王”或“航海王”的漫画或动画,而不是互动公司的“海盗王”游戏。法院判决乐惠公司无侵权行为,根据在这里。由此可见,即使商标注册了,而急于注册商标是非常重要的,商标的原创性和影响力仍然会影响到法律的保护。注册商标时,一步后,一步后。早点登记以避免麻烦。

在商标侵权的判定中,如何精确认定近似商标是不可或缺的必要过程。可是如何准确认定近似商标?我司这就来为您解答。侵权的成立是需要有两个条件的,一个是商标或标识相同或近似,另一个就是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中使用。

只有同时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商标侵权即成立。近似商标和相同商标虽然有所不同,仅仅是在视觉上有差异,但是在其他方面,如发音、含义等方面与注册商标近似,那么就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那么如果何准确认定近似商标?一般情况下就从以下的3个方面考虑:

1.商标的外观。就是站在消费者角度对两个商标的文字、图形或两者组合的视觉效果观察,是否能够引起误认或者混淆。

2.商标的读音。顾名思义就是通过读音来确定是否因为读音相同或近似而混淆。

3.商标的含义。分析两个商标的含义是否相同或相似而引起的混淆。

从在先企业字号所有权人的角度,应当考虑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即“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条款来进行维权。一般来说,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的,构成侵犯他人在先企业名称、字号权:

(1)企业名称的登记日、使用日早于云南商标注册申请日。实践中通常都使用企业工商登记资料加以证明。

(2)该企业名称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实践中通常使用企业宣传资料、使用时间、经营业绩和规模等来证明企业的知名度。

(3)该商标注册与使用可能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可能使在先企业名称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所谓的“导致混淆”,是指该商标注册和使用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来自企业名称权人,或者与企业名称权人有某种特定的联系。认定是否混淆,要考虑企业名称的独创性和企业的知名度。企业名称的独创性越高,企业的知名度越高,相关公众混淆的可能性就越高。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与企业名称权人提供的商品原则上应该是相同或类似的。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所说的“企业名称”具体包括:依法在工商等企业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依法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企业的名称以及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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