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过程中商标评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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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过程中商标评估程序

作者:云南亚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4-19 08:37:02

一般来说,注册商标的转让是云南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注册商标的转让一般有以下几个形式:

1.合同转让:转让人通过合同,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内容、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这种形式的转让一般是有偿的,即转让人通过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收取一定的转让费用。

2.继受转让:注册商标的继受转让,有两种情况:

(1)注册所有人(自然人)死亡即其生命结束后,有继承人按继承程序继承死者生前所有的注册商标。

(2)作为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企业被合并或被兼并时的继受移转。

3.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转让:这种转让形式一般发生在公有制国家,这里说的行政命令主要是那些引起财产流转的计划和行政。例如我国国有企业根据行政命令发生分立、合并、解散或转产,必然会发生注册商标主体变化的问题。

事实上,商标转让是需要对商标进行评估的,商标转让过程中商标评估一般程序为:

1.商标转让时,商标评估需要明确此项是否符合企业的服务或商品;

2.商标评估程序中需要鉴定其商标评估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商标评估程序中需要指导企业进行清查以及填报资产,并搜集各种相关的准备材料;

4.商标评估程序中需要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了并且对其准备的材料进行验证是否有效合格;

5.商标评估程序中需要对编制商标评估报告书;

6.商标评估程序中评估机构需要对其商标评估报告书进行内部审查检验是否合乎规则;

7.商标评估程序的最后一步是评估机构将审定后正式的商标评估报告书以及专家鉴定证书和证牌送交被评企业。

商标专用权进行再次转让过程中,可能会牵涉到商标的公证问题,有时会出现不用做公证,商标照常过户成功,也有时会出现不得不公证的现象,那么到底什么情况下要做公证,什么情况下不需要做商标公证呢?

1.如果受让方是个人,那么必须要做公证的了;

2.如果转让方是个人,受让方是公司,也可以先不做公证,如果商标局要求做的话再补充做。

3.如果转让方和受让方都是公司的话,可以不做公证,可以直接递交申请,如商标局对你们提供资料有怀疑的话,双方需要做公证,补充递交。

商标设计要简洁明了,充满美感,准确表达企业内涵,具有适用性和可扩展性,既要具有时代性,又要经久耐用。符合这些特点的商标也有自己的特点,注册成功率会比较大。我们能成功申请云南商标注册吗?无论是个人申请还是代理,商标注册都不能保证100%注册。商标查询的盲期以商标局的数据录入时间为准,盲期约为3个月。如果在盲区,即使有人和你申请相同的商标,也找不到。我们无法避免盲目期。

一般来说,我们应该重视以下几个顺序:商标局审查员、申请人的代理人在申请注册商标前,应当重视对代理人提出的查询报告和意见的商标短视判断和分析。如何有效提高注册率,避免同一商标、相似商标和被异议。命名的本质是:易读易记、易市场传播、创意、意义和合法性。我们不仅要脚踏实地,还要有个性,不能触碰法律的红线。商标词通常是两个词,但如果你能用三个词,我建议用三个词,因为三个词同名的概率相对较小。

商标的标志必须设计一个好的标志应该符合什么特征?在提出注册申请前,必须进行系统的商标查询或委托商标代理人进行商标查询,以降低被拒风险,提高成功率,避免浪费时间。商标评审是以要素为基础,如中文、英文拼音、数字、数字等,在注册前对要素进行拆分,然后分别注册。因为在提交合并商标注册时,一个元素是相似的,商标整体被驳回;相反,在拆分元素注册时,一个元素是相似的,不影响其他元素注册的成功。商标注册中有一个必备的神器——“同类商品和服务表”,它包括45个类别和若干个类别。申请人应明确商标保护的范围,尽可能涵盖您的商品和服务。

例如:销售皮鞋,申请18类(皮革)和25类(服装、鞋帽)互联网信息技术企业,申请9级(计算机外围设备)和42级(计算机研究与服务)如果申请类别错误或不完整,即使是注册商标,也存在很大风险,不能受到法律保护。或者在商标注册过程中造成商标的相似性,导致商标注册失败。也有人会说,为了全面保护商标,可以申请各种保护。我很有责任告诉你,商标注册分为45类。

1000元的申请只包括一个类别的10个项目。如果同一类别的项目超过10个,则每增加一个项目将额外收取100美元。如果你想注册n个类别,你必须支付1000*n的费用。这样一来,成本会很高。不要因为拒绝你的商标注册而气馁,因为这并不意味着你的商标将被判“死刑”。还有一个温馨的提醒:在收到商标局驳回申请通知后15日内,提出“驳回复审”。或许通过复审后,商标就有了“重生”的机会。

云南商标注册后的合理使用,是指商标注册人之外的其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基于合理的目的和理由,可以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而不构成侵权。合理使用常见的情况是对商品自身的特征或者功能、用途的描述或说明。

合理使用是对商标专用权的合理限制,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7条规定:“成员可规定商标权的有限例外,诸如对说明性词汇的合理使用之类,只要这种例外顾忌了商标持有人及第三方的利益。”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也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常使用。”合理使用需要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第一,主观上,使用人必须基于善意,不是出于利用他人现有商誉或者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目的而使用。实践中,判断使用人是否出于善意,可以通过考察注册商标的显著性、使用是否是由于表达方式的有限性所造成的必需的、不可避免的使用、使用方式是否合理、是否采取了避免混淆的措施、使用的后果是否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等因素来判断。

第二,客观上,合理使用以描述商品特征或者说明商品功能用途为内容。包括正常使用自己的名称和地址、合理描述商品的质量、用途、地理来源、重量等。

第三,从后果看,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合理使用应当不损害商标持有人和包括消费者在内的第三人的利益。对合理使用,实践中曾经出现过不少,“薰衣草”商标侵权案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件。本案中,商标所有人甲持有“薰衣草”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纸手帕和纸质餐桌用纸等。湖南乙公司生产的“薰衣草手帕纸、面巾纸”等产品包装上的显著位置大量使用了“薰衣草”文字。甲即向法院起诉乙公司侵犯其商标权。

法院认为:乙公司使用“薰衣草”文字是为了说明商品的香味类型,供消费者根据自己的喜好选择购买与否。此类标示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描述商品本身特点的标识传递给消费者的区别信息并不会造成消费者对于商品来源的混淆,即使这些标识与注册商标相近似,专用权人也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在自然人办理云南商标注册申请时,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代理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商标图样材料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商标注册申请的主体资格: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其他依法获准许可从事特定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1)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1、经营者的身份证;

2、营业执照。

(2)个人合伙可以以其《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1、合伙人的身份证;

2、营业执照注意: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其合伙章程的复印件。

(3)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1、签约人身份证;

2、承包合同

(4)其他依法获准许可从事特定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布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1、经营者的身份证;

2、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一人公司注册申请商标事宜个人独企业、一人公司不得以经营者本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而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作为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三、自然人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的限制。当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所填写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四、对于凡不符合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提供假材料,取得商标注册的,经查实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五、办理商标转让申请,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凡不符合规定,商标局不予受理。

六、外国自然人及港澳台自然人的申请注意事项另行规定。

七、规定自2007年2月12日起施行。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进一步细化和规范了商标法的原则与标准,确保商标注册程序公正、公平、合理,使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走向健康、高速发展的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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