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企业商标的具体作用
作者:云南亚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6-03 08:55:22
企业可以通过商标将自己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分开来,方便消费者在市场上购买,增加自己商品的销售量。消费者熟悉商标后,就可以通过商标知道是哪个企业生产的商品。该品牌产品质量好,消费者会继续购买,否则会选择其他品牌。注册一个商标可以防止或阻碍他人注册另一个相同的商标,或者可能在您专门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中被误解和混淆。
一个好的产品会使它的商标越来越出名,一个一个的、有信誉的商标会增强它的市场竞争力。产品容易进入大市场或销售,能赢得消费者的信任。注册商标使你有权对虚假商人采取法律行动。商标作为企业的财产权,与其他财产一样,是企业的财富,其价值是可以评估的。此外,商标可以转让、许可他人使用,也可以质押以实现其价值。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更是如此,甚至是一笔巨大的财富。
因此,商标作为现代企业必备的形象特征和无形资产,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一些企业之所以秘密注册一些知名品牌为商标,无疑是因为这些品牌的“名气”,他们希望借此给自己带来利益。随着现代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仅仅依靠单个企业的力量在短时间内开拓和占领市场是远远不够的。
利用驰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的市场影响力、市场竞争力,优化同行业中小企业的技术、人才、生产、营销、推广等资源,同时结合同一地区同行业的中小企业,建立区域品牌声誉、区域品牌个性和区域品牌文化,提高区域经济市场竞争力。
有利于迅速扩大驰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的市场份额和覆盖面。驰名商标和驰名商标企业可以迅速扩大市场份额,增强消费者的商标意识,扩大商标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影响,促进商标的升值,进一步提高商标和企业的声誉,同时吸收更多的资金为了生产的发展。注册商标可以依法附有“注册商标”。昆明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在全国范围内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擅自使用该商标,更不得承担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风险。
商标注册证是证明你拥有商标专用权的证明。注册商标确保您可以使用您的商标,而不必担心无意侵权。避免无意侵权,并支付巨额赔偿。
假冒注册商标如何定义?假冒注册商标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同意,而故意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受商标法保护的商标专用权利。对假冒商标的处理分两种情况:一是对没有构成犯罪的假冒商标行为的处理;一是对假冒商标罪的处理。对没有构成犯罪的假里商标行为的处理,基本上与处理侵权行为和方法相同。对构成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控告检举。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人检举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一般侵权行为处理后,对构成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移送人民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⑴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⑵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⑶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商标是知识产权领域三大组成部分中应用较为广泛的,相比版权和专利,由于受群体相应,商标对人们的工作与生活影响较为明显。企业想要发挥商标对企业品牌打造的作用,首先要注册好商标,进行昆明商标注册拥有商标后还要懂得经营使用商标,不断积攒商标的价值,发挥商标应有的价值。商标注册成功后该如何使用?对于没有商标注册经验的企业而言,一般会找一家信誉度较好的商标注册代办公司,因为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办理商标注册、版权登记和专利申请等相关知识产权事宜的经验丰富,能有效地提高商标注册办理效率,从而能尽快发挥商标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企业以为成功注册商标就可以高枕无忧,那就大错特错了,因为商标的经营使用过程是累积商标价值、打造品牌的重要阶段。那么成注册商标后,该如何使用商标呢?
(一)商标规范使用的标准是什么?
1、商标实际使用人和商标注册人应当保持一致,或者是后者的被许可人;
2、商标标识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标识保持一致;
3、商标的使用范围仅限于被核准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
(二)商标不规范使用的类型有哪些?如上所说,如果没有达到以上任何一个条件,就属于不规范的使用,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1、商标使用的主体和注册的主体不一致。其中尤其包括注册主体的名称变更后,相应的商标并没有办理变更手续,导致商标使用人和注册人不一致。
2、商标的实际使用标识与注册证中的标识不一致。这些不一致包括颜色的不一致、字形的不一致等一些擅自改变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3、商标的使用范围不在被核准的范围内。例如仅核准在服装类别的商标,却被用在了餐饮行业,且打了注册标记,就是典型的超出核准范围的使用。
(三)商标不规范使用有哪些不良影响?
1、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很可能会面临被撤销的命运;
2、很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
3、很可能会在不经意间侵犯到其他权利人的商标权,因而面临诉讼的危险。
(四)关于规范使用商标的五大建议既然商标的不规范使用行为有诸多的不良影响,那么我们在实践中该如果避免不规范使用呢?总结来说,有以下几点建议:
1、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应当与注册证中的标识、权利人、地址、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等保持一致;
2、若上述中的权利人名义或者地址发生了变化,应当及时办理相关的商标变更;
3、若实际使用的标识发生了变化或者实际的经营范围超出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定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应当提交新的商标注册申请;
4、若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应该及时办理商标许可备案;
5、权利人在使用商标的过程中,应该保留好使用证据,防止被他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
如何使用成功注册商标?成功办理商标注册是发挥这就是商标和产权的价值的前提,如果您没有办理商标注册的经验,小编建议您找一家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以免注册失败,拖延成功注册商标的时间,更重要的是自己要注册的商标很有可能被他人注册。
商标法上规定的优先权,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的注册商标申请,可以按照其第一次提出注册申请或者第一次使用商标的日期作为申请日。《商标法》第24条和第25条规定了两种优先权。商标法上规定的优先权,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的注册商标申请,可以按照其第一次提出注册申请或者第一次使用商标的日期作为申请日。《商标法》第24条和第25条规定了两种优先权。
第一种优先权是基于在特定的外国首次申请昆明商标注册行为而产生的优先权。《商标法》第24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根据该规定,凡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两个国际条约缔约国的国民(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或者在缔约国有营业场所或住所的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以及与我国签订条约互相承认优先权的国家的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均可在商标申请时享有优先权。
比如,《巴黎公约》成员国公民甲于2012年5月1日向在本国提出了一项商标注册申请,后又于2012年10月31日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并声明要求获得优先权。那么由于其是《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甲可以依法享有优先权,其在中国的申请日应为2012年5月1日。第二种优先权是基于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使用商标的行为获得优先权。
《商标法》第25条规定:“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比如《巴黎公约》成员国公民甲丁?2012年5月1曰向在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了其生产的商品,并在该商品上首次使用了某一商标。后甲又丁2012年10月31日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并声明要求获得优先权。那么由于该商标是在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使用,甲可以依法享有优先权,其在中国的申请日应为2012年5月1日。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必须提交法律规定的文件才能够实际享有优先权。
基于在特定的外国首次申请商标注册行为而产生的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二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基于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使用商标行为获得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1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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