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与异议复审之间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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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与异议复审之间关系

作者:云南亚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09 08:02:51

目前有许多学者对昆明商标注册的异议制度提出了中肯的批评,异议制度归纳起来至少有以下问题:

1、异议制度的功能无法充分体现商标法设置异议制度的初衷是为了通过该制度发动社会公众参与商标审查,以弥补商标审查人员的疏漏。但在实践中,由于提起商标异议的主体可以是任何人,加之异议理由不受限制,因此目前的制度设计给恶意利用异议制度的人提供了机会。有的异议人与被异议商标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其提出异议的目的明显不正当,就是为了阻止他人取得商标权利以便向商标注册申请人索要不正当利益。甚至个别当事人以商标异议为其生财工具,这些现象都突出反映了商标异议制度功能的异化。

2、商标异议与异议复审之间关系定位模糊从字面上理解,异议与异议复审很容易让人理解成与诉讼中一、二审的审级关系相类似,但实践中异议与异议复审的关系同民事诉讼制度中一审与二审的关系显然不同。异议复审案件可认为是以双方当事人在异议复审阶段以提交的理由和证据为基础,是一个全面重新审理的新案件,审理对象是针对被异议商标能否获准注册,而不是原异议裁定。不过异议复审与异议的此种关系定位,目前并不被司法机关所认同,这直接导致商评委在个案中出现败诉。

3、异议案件有四级审级的制度设计过于繁琐在2001年新商标法实施后,增加了关于司法审查的规定,这样一个异议案件要有最终结果需要经过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四个不同部门的四个审级,程序过于繁琐,加重了商标注册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并且在此期间,商标权利归属无法确定,这也不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因此,简化商标异议程序的也是今后需要考虑的问题。

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企业生产经营的商品质量低劣,不仅可能导致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还会处以通报或罚款等行政处罚。

《商标法》第45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依照商标法第45条、第48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反观本条的规定,实际上是从法律上对注册商标施加了商品质量保障的义务。

但昆明商标注册程序本身并没有此要求,商标质量保证功能本身也不支持。本条作出这样的规定,缺乏依据。实践中,依据本条规定,撤销注册商标的情况也非常少见。

35类以前是一个模糊的商标类别,引起了很多争议。但是随着每一个版本分类表的更新,我们发现它越来越清晰,越来越重要,对每个企业来说都是不可或缺的!如今,35种商标申请的比例显著提高,但很多人仍然不知道是否应该申请。今天,让我们来看看什么是35种类型,哪些企业需要申请。[3508]单一服务[3509]药品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根据这些组别,我们大致可以归纳为:6类公司必须申请35类商标:

(1)广告公司、策划公司、设计公司等文化创意服务机构。类别参考:户外广告、广告设计、广告策划、广告宣传、广告稿撰写、广告代理等。

(2)进出口贸易公司,电子商务等销售和贸易服务。品类参考: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电话营销,网上营销,为买卖双方提供商品和服务。

(3)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公司。主要为企业提供商务信息服务和商务研究服务。经营管理,主要为酒店管理、商务顾问等(即为企业服务的企业)品类参考:商务管理辅助、酒店商务管理、特许经营管理、商务信息、民意调查、通过网站提供商务信息等,同时也适用于公关公司、商务服务公司等。类别参考:医药、兽医、保健品及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医药零售或批发服务等。

(4)猎头公司、招聘服务公司和人事管理公司。类别参考:职业介绍所、演员商业管理、人才选拔心理测试等。类别参考:会计、票据领用、会计报表、业务审计、纳税申报服务等。更广泛地说,35类企业都可以考虑注册保护,因为社会科学技术发展太大,行业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各类商标越来越灵活。我不知道你什么时候会参与相应的服务。我们更愿意把它看作是每个企业都需要注册的通用类。主营会计、广告等九类业务的企业,必须注册35类商标。此外,经营范围涉及互联网、电子商务等企业的,还需要注册35类商标。

申请人注册商标不属于35类的,建议注册35类。因为35个门类比较全面,最重要的销售(包括网上销售)、广告、商务管理、酒店商务管理、特许(连锁)经营、进出口代理等都在35个门类。如今,电子商务、网上销售、网上服务盛行,这也是未来发展的趋势。因此,建议注册35个类别注册35个类别,即使不使用,也要防止他人恶意抢占;(注:35个类别在所有45个类别的注册率中)。至于很多传言,据说所有企业都必须注册35类商标,我们不应掉以轻心。需要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不是所有的都需要注册。

除了商标近似外,“易产生不良影响”这个理由也是造成昆明商标注册失败一大原因。《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审查标准》规定:“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如何判断申请商标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响呢,《商标审查标准》规定:“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判定应考虑社会背景、政治背景、历史背景、文化传统、民族风俗、宗教政策等因素,并应考虑商标的构成及其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今天为大家盘点一些因“易产生不良影响”被驳回的商标,看看究竟什么样商标才会造成“不良影响”:

1、涉及政治因素“八陆菌”商标申请商标“八陆菌”不是现代汉语的固有词汇,显然是申请人臆造的,该商标申请注册在第29类“干食用菌”等商品上似乎还挺有新意,就因为读音与“八路军”近似而被认为具有其他不良影响。至于商标局审查员为何会有如此联想呢,百度一下就会知道:这个例子告诉我们,要想商标顺利通过初审,一定要有政治敏锐度,申请商标不能在任何一方面涉及政治因素,不仅是历史的层面,还包括理论的层面,比如下面这个例子:“第一世界”商标申请人某公司的企业字号就是“第一世界”,其申请注册“第一世界”商标合乎情理,但是“第一世界”这个词组显然不是该公司想出来的,其形成有其特定的政治背景,更有一套深厚的政治理论。这样的词组被拿来作为商标使用,久而久之显然会产生第二含义,从而淡化其原有的政治意义,因此被认定易产生不良影响。

2、涉及宗教因素“南少林”商标“南少林”商标驳回理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众所周知,饮酒系佛教禁忌。本案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南少林”,指定使用在烧酒、白酒等商品上,可能伤害佛教徒的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影响,故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3、涉及文化传统“二人转”商标“二人转”很多人都听过,是发源于东北地区的一种说唱艺术,为普通老百姓所喜闻乐见。但是“二人转”的避孕套大家就没有见过了,这位黄女士将“二人转”申请注册在避孕套等商品上,企图实现一种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效果,自以为是一个申请商标的好点子。但无奈“二人转”毕竟是一种受众范围很广的艺术形式,作为商标注册在避孕套等商品上显然不利于“二人转”正面形象的传播,被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而驳回也在情理之中。

4、涉及社会风俗在商标代理实务中,我们已经多次遇到商标局以申请商标“格调不高”为由认定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况,这是目前商标审查中出现的一种比较新的驳回理由,尤其是一些带有贬义的日常生活用语易被认为“格调不高”,比如“泼妇鱼庄”等。以下例举了2个比较有趣的例子:“俗”字商标本案申请商标实际上是以图形商标进行申请的,但该图形显然在字形上很像“俗”字,申请在酒等商品上易被呼叫为“俗酒”,估计审查员因此认定该商标注册在酒上略有不雅,因而将其驳回。“毛驴子”商标本商标是纯文字商标“毛驴子”,从字面含义看就是指动物中的驴,但事实上在新疆等地方言中“毛驴子”通常是骂人的话,泛指牲口,不是人,这样的词汇申请注册成商标显然不太合适。

5、涉及教育因素“金童童及图”商标“金童童及图”商标驳回理由:许多申请人在设计商标时为了独树一帜,往往会自创一些不规范的汉字或者变造一些成语,企图在字形或含义上吸引公众的注意力。此类商标因是对汉字、成语等的不规范使用,如果允许其大量使用,久而久之将会改变人们对正确的汉字、成语的认知,显然不利于我国语言文化的普及,尤其是对正处于成长阶段的中小学生而言,其不良影响是深远的。因此,此类商标通常都会被认为具有不良影响而驳回。如上述商标“金”字为汉字的非规范写法,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有线电视播放等服务上,会扰乱规范汉语的使用秩序,误导青少年对规范汉字的认知,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故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综上,申请注册商标是一项专业性和经验性相结合的工作,要想在最大程度上节约商标申请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则一定不能对要申请的商标掉以轻心,在没有十足把握的情况下,建议咨询专业人士或将其交给专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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